罗永浩又被限高了。这次限高还上了热搜,引发了业界关于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关系的讨论。我看到很多人谈论此事,或出于立场,或出于利益,但多数对事实并不清楚,也不了解风险投资的行业惯例,因此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就此事来谈一谈。作为一个超过十年经验的风险投资行业参与者,我认为本次事件有公众认知存在误区。对这误区进行厘清,对将来致力于创业的朋友是有益的,对欲投身于风险投资行业者也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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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了解下本次事件的来龙去脉。罗永浩近期的一则声明透露,一个锤子科技的投资者,其在2017年锤子科技的融资过程中,“在所有其他投资者都已签字并焦急等待救命投资款到账时,恶意拒绝签字”,为引入融资,罗永浩称自己不得不签署了强制回购股份的“流氓协议”。本来事件并未公之于众,奈何这家投资机构,最近对罗永浩申请了强制执行,使得本来疲于奔命着急还款的罗永浩,出差不能乘坐高铁飞机,只能登出一则招募房车的公告。
那么,上面提到的误区是什么呢?这就是一些评论者认为的:投资者要求回购,是保护自己的利益,资本本来就不需要有感情,这样做没什么不对。甚至有的人说这个投资机构在信托责任上做到了自己应该做的。
持有这种观点的,大部分是对事件事实了解不清。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标的企业的时候,往往会跟企业或创始人签订一个对赌协议,约定发生某些情况(例如破产清算)时企业或创始人有义务回购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这在业内是常态。但是,在本次事件中,投资者是在A轮进入的——在这一轮,投资者没有提出要求企业或创始人回购的协议。在业内,很多时候投资者为了获取热门项目的份额,会选择不要一些过于硬性的条款——例如要求创始人回购。但是,在B轮融资时,这个投资者却以不提供股东签字页为要挟,在企业迫切需要资金进入的时候,强行要求创始人签署回购协议。罗永浩在此时不得不签署。
一位朋友这样说道,商业上面总是有些需要原有股东或者第三方签字的时候。如果大家都在这个时候利用签字来谈条件,那商业上基于互信的合作便荡然无存了。风险投资机构,如果想要这种类似的一票否决权,就应该在投资协议里面明示,而不是暗戳戳地用黑暗规则来对付企业和其他股东。
退一步说,罗永浩签署这个补充协议,即便是被迫的,是在极端情况下受制于人不得不签的,协议既然是罗自己签的那就有效。对于这一点,罗永浩本身并不否认,也认为自己对于回购投资者的投资负有义务。但是,法律上可行,不代表规则上甚至道德上是允许的。
如果这家投资机构从一开始投资就要求创始人回购,也许锤子科技未必会接受他们的投资。如果前面没有提这个要求,后面再提这个要求也不是不可以,但在企业次轮融资急需资金的时候,以不提供签字页威胁,实际上就是不顾全体股东的利益,甚至不顾企业员工、供应商、合作方、金融机构的利益,肆意践踏彼此合作之间的信任。这样的投资机构,试问即便拿回来自己的钱,以后有哪个公司哪个人敢跟他们合作呢?在道德上这家机构已经完全失败了。
风险投资行业有自己的规则。风险投资,本来就是提前预测到各种风险,不一定每一个投资的项目都能产生回报,甚至是一开始就知道大部分项目可能是会亏损的。在锤子这样一个项目上,投资机构完全可以跟罗永浩好好协商收回投资。从事实来看,锤子科技的所有债权人,最终可能都能够拿回投资款——罗永浩拼命搞直播赚钱,正是对投资人负责的表现。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罗永浩没有必要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这是商业规则。在笔者看来,罗永浩履行了许多超出商业规则的义务。这样的创业者是非常少的,尤其是在风险投资行业见惯了企业破产创始人失联的各种情况之下,我们更是要对这样负责任的创业者叫好。
至于前面有人说,资本并不是来做善事的,是来要求回报的,这一点并不能代表资本就可以没有道德底线。如果大家都用突破底线的方式来赚钱,最终受损的是整个风险投资行业的声誉,也是整个商业社会的利益。
如果读者中有打算创业的朋友,一定要多注意,在自己企业融资过程中,避开那些道德水平不高的投资人。作为业内人士,我不得不说,有些投资人确实是除了钱什么都不在乎。去年有一篇热门文章叫做《中国最惨创业者:3年前我被投资人赶出公司,3年后公司没上市说让我赔3800万》,更是讲述了一个极端案例。一个创业者,虽然跟投资人签有回购协议,但早已被投资人赶出公司,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却要对几年后公司没有上市的情况负责——投资人不讲道德的时候,真的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都干得出来。
科技要向善,资本也要向善。创业者在拿投资人钱的时候,也要想到,资本是有两面性的,当你给他赚钱的时候,他含情脉脉。当一遇到风险的时候,资本必然不会跟你风雨同舟。创业者没有必要过于天真,认为资本就是来送钱的,资本把创业者坑了的情况不比创业者把资本坑了的少。我们呼吁投资机构要讲道德,因为投资的最后必然是价值观的比拼。如果价值观不正确,赚的钱不光彩,在资本市场上人人都会知道,合作方会越来越少,路越走越窄,迟早也会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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