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注册制规则正式发布的同时,修订后的转融通业务规则也应约与市场见面。
2月17日,中证金融发布《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等规则,以期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基础交易制度,优化转融通机制,促进全市场多空平衡。
中证金融称,新规实现了全市场转融券业务模式的整合统一,重点将科创板、创业板行之有效的转融券优化措施推广到主板,并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推广预留了空间。
(资料图)
除了拓宽主板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和出借人范围,此次修订还特别就提升主板转融券业务的市场化水平和成交效率、降低证券公司参与转融券业务成本、完善退市标的证券的处理机制进行了优化。这也意味着,在全市场各板块转融券业务处理统一后,将有利于增加市场供给、提升交易效率,进一步满足参与方多样化需求。
修订思路围绕统一展开
对比修订前后的《转融通业务规则》,可以明显发现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关键词就是统一。
首先从不同板块来看,将科创板、创业板已实施的转融券优化措施推广到沪、深主板,整合并统一各板块转融券业务处理。
一是允许中证金融将从战略投资者借入的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开展融券等业务;
二是允许自主协商期限、费率,并可协商灵活展期和提前了结;
三是实现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成交,允许证券公司将实时借入的证券提供给其客户开展融券交易;
四是调整单笔转融券申报的上下限数量,统一沪深市场转融券申报、撤单时间;
五是为扩展证券公司转融通借入证券的用途,如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等,预留制度空间。
其次从关联规则来看,在现有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框架下,将《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和《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的相关条文内容,调整后纳入《转融通业务规则》,上述两份规则同时废止。
此外,此次修订还结合了其他相关规则修订和业务实践经验。包括:结合沪深交易所股票退市制度修订情况,完善退市股票转融券处理机制;根据上位法规修订和业务实践情况,调整规则部分条款表述;响应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展期申报限制要求,便于未来实现归还当日申请转融券约定申报展期,方便参与人更加灵活的申请展期,减少由于证券涨停等原因导致的归还违约等。
新规呈现四大新变化
据介绍,本次《转融通业务规则》修订虽不改变原有章节,但确实现了全市场转融券业务模式的整合统一,重点将科创板、创业板行之有效的转融券优化措施推广到主板,并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推广预留了空间。
首先,提升了主板转融券业务的市场化水平和成交效率。原本“期限固定、费率固定”模式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将统一调整为市场化的约定申报方式。借贷双方可以自主协商确定转融券期限、费率,进行更加灵活的展期和提前了结,实现转融券实时成交并可实时用于融券业务。
其次,拓宽了主板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和出借人范围。这也是此前征求意见稿公开后,证券公司最关注的点之一。包括注册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注册发行股票的战略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
再次,本次修订也大幅降低了证券公司参与转融券业务成本,例如转融券费率差统一降至0.6%,取消转融通业务保证金比例档次最低20%的限制。
此外,退市标的证券的处理机制也更加完备、灵活。增加了对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的业务处理规定;对涉及终止上市的标的证券,增加了协商提前了结的灵活处理方式。
“总体来看,全市场各板块转融券业务处理统一后,有利于增加市场供给、提升交易效率,进一步满足参与方多样化需求。”中证金融表示,未来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立足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继续加快推进相关业务市场化改革,持续提升市场参与各方获得感,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集思广益采纳市场声音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转融通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市场机构和个人也积极踊跃、群策群力,提出了不少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涉及具体条款内容且无上位规章限制的意见,最终被采纳吸收。
一是按目前实际做法对转融资期限档次、申报金额限制、费率参考标准、展期相关条款进行适应性修改;二是删除权益补偿不展期的相关表述,为后续允许权益补偿合约展期预留空间;三是明确停牌期间不提供转融券服务的具体类型。
而对于那些有上位部门规章限制的意见,中证金融称,“虽然本次未采纳,但后续会积极研究推动”。例如放开转融券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限制;放宽单只证券转融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可流通市值10%的限制等。
此外,对于《转融通业务规则》中无限制或已预留空间的建议,中证金融也表示,后续会加紧推动落实。包括:一是推动个人投资者、年金基金、信托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参与出借;二是优化转融券业务计费方式;三是允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借入证券用于风险对冲;四是优化转融券约定申报合约归还机制,按一对一原则匹配归还;五是实时撮合展期申报并实时反馈结果;六是将ETF推动纳入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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